海南自5月1日起进入休渔期,为期3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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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记者从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获悉,海南自5月1日12时进入休渔期,休渔期至8月16日12时止,为期3个半月。
休渔期间,休渔作业类型为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经农业农村部批准在休渔期间从事波纹巴非蛤专项捕捞且取得专项捕捞许可证的作业类型渔船除外,具体方案另行制定)。休渔海域为北纬26度30分至北纬12度的东海和南海海域(含北部湾)。
据悉,休渔期间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将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大力开展“中国渔政亮剑2023”行动,严查休渔渔船违法、违规行为,关心休渔渔民生活,确保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休渔期间将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制度,除特殊原因严禁渔船跨省异地休渔。所有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的渔港、码头停泊,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位置。
严格钓具渔船管理。实行自愿休渔的钓具渔船,应当提前主动向属地农业农村局申请;严格执行从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休渔规定的,可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未参与自愿休渔的钓具渔船,应当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作业。
休渔期间,休渔渔船的渔具应捆扎、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或搬离渔船进库存放;需修理的渔具,应在修理完毕后立即封存或进库存放;具备条件的地区,渔具应与渔船分离存放。在休渔期间,禁止将其他作业类型变更为钓具;作业类型核定为“刺网、钓具”“掩罩、钓具”等的兼业渔船,休渔期间不得携带钓具以外的其他网具出海作业。
除维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渔渔船在伏休期间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渔业辅助船必须同步休渔,伏休期间禁止为休渔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
来源:海口日报融媒体记者黎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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