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砍行凶者三刀被改判无罪,记者探访海南省临高县杨成杰正当防卫案
□ 本报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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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3年,终于无罪!我终于可以给孙子一个交代,给社会一个交代,也给自己一个交代!”7月7日上午,在家中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杨成杰释然道。
杨成杰系海南省临高县临城镇一名普通村民,年过七旬。6年前,因同村男子酒后闹事,并掐住其年仅9岁的孙子杨某冰的脖子,杨成杰挺身而出持刀将对方砍伤。事后,其首先被处以治安处罚,过了两年被警方刑事拘留,后被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相应刑罚。
2021年4月23日,杨成杰服刑完毕后一直申诉,坚持认为自己无罪。今年5月19日,临高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杨成杰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其没有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孙子被壮汉掐脖子
七旬老人挺身而出
临高县临城镇德老村村民杨某全与同村杨成杰曾因土地纠纷产生矛盾。2017年8月31日,杨某全酒后骑车载着女儿来到杨成杰家附近时,停车捡起地上石头砸杨成杰家的厨房。
此时,杨某冰正在院里玩耍,听到声音后出门查看。杨某全看到孩子后便拿着石头追打,杨某冰见状向外面跑去,杨某全在后面追。杨成杰闻讯跑出门,拿起干农活用的钩刀追赶杨某全。
“快放手……”当追到家门口附近一片小竹林处,杨成杰看到杨某全正在掐孙儿的脖子,他多次大喊让其松手,但杨某全始终不肯松开手,杨某冰被掐得满脸通红,已无法反抗。见状,杨成杰持刀上前砍杨某全的腿部,杨某全被砍中一刀后放开了杨某冰。
“砍了第一刀后,杨某全虽然松手了,但他在向我靠近,并用手攻击我的眼睛。我年纪大了,杨某全正值青壮年,当时害怕极了,便又砍了几刀。但我砍的都是手臂、小腿,避开了要害部位。”杨成杰说,杨某全停止反抗后,他就离开了。
随后,杨某全被送往医院治疗。案发12天后,杨成杰因持刀伤人被当地警方处以行政拘留10日(因年龄超过70周岁不执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事后,杨某全向杨成杰一家提出索赔,但遭到杨成杰及家人拒绝。2019年7月28日,临高县公安局临城东门派出所以涉嫌故意伤害为由,对杨成杰予以刑事拘留。
2020年5月20日,临高县人民检察院以杨成杰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临高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临高县法院认为,杨某全掐杨某冰脖子时,杨成杰没有采取相当手段来阻止侵害行为,持刀砍击杨某全致其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原告5.7万元。
一审判决书中显示,海南省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2019年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杨某全所受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杨成杰上诉后,2021年3月,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杨成杰的第一刀具有正当防卫性质。但孙子跑开后,杨成杰以泄愤为目的,持刀砍击杨某全,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超过了正当防卫的范畴。
考虑到本案冲突系被害人杨某全引发,且具有重大过错,对杨成杰的犯罪行为在量刑上从轻处罚。二审法院将刑期改判为8个月,罪名还是故意伤害罪。
坚持无罪申诉三年
被认定属正当防卫
2021年4月23日,杨成杰刑满释放。在家人支持下,杨成杰开始申诉,不过均被两级法院驳回。驳回申诉通知书均认为,杨成杰砍击杨某全的三刀中,第一刀为正当防卫性质,第二刀、第三刀不属于正当防卫。
“事发时,杨某全比我年轻30多岁,力量对比悬殊。我虽砍击数刀,并未伤及要害,我的目的是制止杨某全伤害我孙子。”杨成杰说。
杨成杰的辩护人认为,杨成杰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杨某全打砸房屋、追赶并掐住9岁儿童的脖子,并扬言要掐死孩子,杨某全的行为涉嫌行凶。
2022年6月23日,案件迎来转机。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再审决定。再审决定书称:“本院经审查认为,原一、二审判决可能存在适用法律不当,裁判结果可能存在错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2022年12月22日,杨成杰收到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再审裁定书载明,此案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将此案发回临高县法院重新审判。
今年1月13日,临高县法院重新立案,并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根据临高县法院刑事裁定书载明,该案审理期间,临高县人民检察院以案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于今年3月23日撤回起诉决定书。
对此,临高县法院认为,检方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于今年4月19日裁定准许临高县检察院撤回起诉。
5月19日,临高县检察院向杨成杰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书认定,杨成杰在此案中没有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在本案中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依法对其作不起诉决定。
对于这个结果,杨成杰特别高兴。鉴于杨成杰此前已服刑8个月,他们一家人表示将提起国家赔偿申请。“我希望尽快回归正常的生活。”杨成杰告诉记者。
正当防卫于法有据
检方详解改判缘由
“在出具不起诉决定书的同时,检察机关还出具了一份不起诉理由说明书。”7月3日,杨成杰的辩护人向记者出示了这份说明书。
在这份说明书中,检方认为,本案系杨某全不法侵害引发,杨成杰对杨某全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从不法侵害的危险性来看,杨某全的行为对杨某冰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现实危险且情势紧迫。从防卫人和不法侵害人双方力量对比看,案发时,双方力量明显处于不对等状态。
而且,从不法侵害的持续状态看,杨成杰砍击第一刀后,尽管杨某全松开掐住杨某冰脖子的手,但立足于杨成杰当时所处具体情境和恐慌、紧张的心理,认为杨某全的不法行为仍有继续进行的可能符合当时境况,为防止不法侵害人的继续侵害,其继续持刀砍击杨某全,符合一般人的心理和行为反应。
说明书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杨成杰持刀持续砍击的行为,应当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
“杨成杰对不法侵害采取的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和时间条件,考虑双方力量对比和当时所处环境,不必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说明书显示。
从本案证据看,杨成杰砍击的是杨某全的四肢,并未针对要害部位,可见杨成杰的反击行为具有一定的节制,尽管造成杨某全轻伤一级的损害后果,但没有造成重伤后果或其他重大损害,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杨成杰正当防卫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作为违法阻却性事由之一,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教师王伟表示,办案中,司法机关应当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内涵及外延,敢于从正当防卫这一制度背后提倡的私权保护、私权救济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出发,在分清是非曲直的基础上大胆认定,推动和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实践,维护防卫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安定。
“杨成杰正当防卫案改判的关键,是司法机关能够设身处地的考虑问题,能够从一般老百姓碰到这类事情会怎么反应的角度出发,而不是苛求当事人。”杨成杰的辩护人说。
2022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要求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其中,第九条规定:“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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