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事务部:进一步做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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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事务部近日印发《关于发挥基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作用 进一步做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着力用好基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力量,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利用。

《意见》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按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确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辖区内暂未设立保护管理单位的,要统筹县乡村三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等基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力量,将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列入基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工作职责范畴,明确专人负责,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有人管、能管好。

《意见》强调,基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零散烈士纪念设施长效管护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每半年开展一次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因地制宜划定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并设立保护标志。

《意见》指出,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会同乡镇(街道)、村(社区)加强基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人才队伍建设。采取专兼结合、设置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服务、引入志愿服务等方式充实工作力量,满足红色讲解、祭扫保障、政策宣讲、烈属帮扶等工作需求,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用好红色资源,发挥宣教功能。

《意见》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强化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组织保障。要不断加大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管护经费投入力度,强化资金监督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能。要加强绩效管理,将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作为退役军人工作绩效考评重要内容,同步考核、同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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