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5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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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于3月13日颁布了《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了飞行检查的遵循原则、启动条件、组织方式、检查要求、检查程序、问题处理等内容,为进一步规范飞行检查工作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简称飞行检查)是指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承办医保业务的其他机构等被检查对象不预先告知的现场监督检查。国家医疗保障局于2019年开始探索建立飞行检查机制,此后4年间陆续组织180余个飞行检查组次,抽查定点医药机构380余家次,其他机构近150家次,累计发现被检机构涉嫌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43亿余元。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飞行检查的启动条件。年度工作计划及举报线索、医疗保障智能监控或大数据筛查分析、新闻媒体曝光等反映基金重大安全风险的因素均可触发飞行检查,突出了飞行检查聚焦重点领域、重点问题、重点对象的特点和着力解决医保领域典型性、顽固性、复杂性、区域性问题的作用,有助于医保部门主动发现问题,严打欺诈骗保行为,发挥医保基金监管利剑震慑的正面效应。
《办法》规定,国家和省级医保部门两个层级负责组织相应范围的飞行检查,允许省级医保部门组织开展省际联合、交叉飞行检查,构筑起国家、省内、省际上下呼应、左右联动、梯次互补的全国“一盘棋”式飞检格局。
《办法》明确,医疗保障部门建立与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中医药等部门的沟通机制,必要时可联合开展飞行检查;对飞行检查发现的涉嫌其他部门职能的问题线索,按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必要时可将飞行检查相关结果向同级部门通报。这一机制将促进形成以飞行检查为引领的多部门综合监管合力,实现对被检查对象违法违规行为的多维惩处,有利于提升检查结果的权威性,加大飞行检查的打击力,也将更有力地引导定点医药机构强化自律管理,不断规范诊疗行为和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总台央视记者 郑怡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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